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些捐供配子(精子或卵子)的供者不是孩子的合法父母,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和责任;孩子也不需要对他们尽赡养的义务。完全是陌路人的关系。
无论关于“权利”的问题孰对孰错,目前在我国关于配子捐供的法规还是强调双盲的原则。2003年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指出“除司法机关出具公函或相关当事人具有充分理由同意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谢绝查阅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及其他特殊原因非得查阅档案时,则必须经授精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隐去供受者双方的社会身份资料”。
可见有关的制度和法规是严谨的,但是又是人道和通融的,对确因需要的情况,捐供的达菲林 试管婴儿后代仍然有机会获知自己的生父或生母。
不过还是为这些孩子们祈祷,千万不要发生不幸的事情,最好永远不知道自己的身世,像所有的孩子们一样健康而快乐地成长,他们有权利享受世界上所有美好的一切。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通过助孕生育的孩子是不可能有机会去了解生身父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