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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助孕不得开展的工作包括

弓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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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1-21 00: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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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助孕不得开展的工作包括

人类助孕不得开展的工作包括

人类助孕不得开展的工作,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助孕校验实施细则》,我委拟组织专家对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助孕的单位进行校验和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助孕管理办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助孕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助孕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助孕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三、申报条件

7、???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10、???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11、???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12、???四、申报材料

13、???新办申请:

1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或《人类助孕申请书》;

人类助孕可以开展的工作

1、已经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助孕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上述技术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及年度统计报表报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步统计后,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卫生部。

2、按照卫生部审核批准的时间,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助孕的机构应在正式运行2年期满前3个月内,通过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校验申请,卫生部在收到校验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在其正式运行2年期满前实施校验工作。

3、卫生部于校验前7天通知受校验单位及其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校验单位应提供详实、完整的工作材料及统计数据,以及有效的原批准证书及其副本。

4、卫生部专家组依据两个《办法》、《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和年度上报数据开展校验工作,根据事实撰写校验报告,提出明确的校验结论建议和具体的整改意见。

5、卫生部在收到专家组校验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校验单位及其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校验结果,针对**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武警部队医疗机构的校验结论,同时分别抄送国家人口和**生育委员会科技主管部门、***总后勤部卫生部及武警卫生部科技主管部门。

人类助孕可以开展的工作

培训基地认可标准

1、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具有正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设置人类助孕的机构,并规范开展上述技术2年以上。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妇产科或相关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实验室。

3、近3年来获得过至少1项省级及以上相关课题的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2项省级及以上相关学科科技**课题。

4、近2年来举办过本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承担过不少于50人月的上述技术的进修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良好。

5、能够按照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助孕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助孕伦理原则》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规范开展相关技术工作,且无任何违规行为,实施的相关技术数量能够满足培训要求。其中,申请作为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培训基地的机构开展IVF-ET不少于500个周期/年,其中,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不少于120周期/年;

6、有专人负责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有相应学科正高级专业

申请、审批程序

1、拟申请成为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人类助孕技术培训基地的机构,应填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人类助孕技术培训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由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前报卫生部科教司。

2、卫生部接到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书面或实地评审,评审认可结果由卫生部公布。

3、培训基地实地评审工作可结合每两年一次的校验工作同时进行。

4、经评审认可的培训基地授予《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人类助孕培训基地》名称。

已经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助孕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上述技术的基本情况、基本数据及年度统计报表报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步统计后,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依据各机构年度统计报表建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助孕省级和部级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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