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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哺乳期、哺乳假、哺乳时间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弓爱东
弓爱东
发布于2021-06-30 18: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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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爱东答疑群

女性职工“三个保障”的问题都是特别让人关注的。那么,哺乳假、哺乳假、哺乳期,这些概念你都知道吗?

 

哺乳期

根据现行劳动法,哺乳期一般是指生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生育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工法规定:“母乳喂养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终止。”

 

哺乳期假

《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生育后,如果女职工在生育后遇到困难,经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这说明上海哺乳假有“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况。

 

哺乳期产后女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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